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费用提取与使用管理办法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费用提取与使用管理办法 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费用提取与使用管理办法 财建[2006]18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为了确保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生产所需资金投入,形成安全生产设施的长效投入机制,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国发[2004]2号),财政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联合制定了《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费用提取与使用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00六年三月二十四日 第一条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烟花爆竹,是指烟花爆竹制品和用于生产烟花爆竹的民用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等物品。 第三条 第四条 (一)当年销售收入在200万元(含200万元)以下的按3.5%提取; (二)当年销售收入超过200万元至500万元(含500万元)的部分按3%提取; (三)当年销售收入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含1000万元)的部分按2.5%提取; (四)当年销售收入超过1000万元以上的部分按2%提取。 第五条 第六条 (一)安全设施完善和改造支出; (二)防爆机械电器设备配备和完善以及仪器检验检测支出; (三)设施设备及危险源监控支出; (四)与企业安全生产直接相关的其他支出。 第七条 第八条 第九条 每一年度终了,企业应当将安全费用提取和使用情况报当地主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财政、税务部门备案,接受监督。 第十条 第十一条 第十二条 【发布日期】20060324 【实施日期】20060501
文章分类:
其他部委规章
|